制订外包原则
**机构越来越多地将原先自行承担的业务转交外包服务商完成。监管当局进行的行业调研显示,机构已将相当一部分的业务外包出去,外包的安排也日渐复杂。
机构通过外包,可以将风险管理及合规等职责转交给不受监管且能进行离岸操作的服务商进行运作。
在这种情况下,机构如何能对所负责的业务及风险控制保持信心?如何能知道自己的业务是否遵循了监管要求?当监管当局质询时,这些机构又怎样能表明自己确实在按章办事?
为回答上述问题并指导受监管的机构(受监管实体),联合论坛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为外包制订指引原则。
本文对有关主要问题及风险做了详细说明,并阐述了作为参考标准的原则。这些原则适用于银行、保险及证券业。每个行业的国际会可根据这些原则制定更为详细和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新技术推动下,外包行业加快模式创新,已经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这主要体现为五个方面:
,服务外包企业会根据机构的需求,从成本需求转向价值需求,企业要求服务外包,企业更多地去创造服务价值,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早期的成本控制、成本降低这样的动机上。
二,更加注重个性化服务能力提升。
三,服务集成性进一步提高。
四,外包将更加关注风险和*的管控。
五,跨界融合的市场机会增多。
公司注册设立的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创业、股权、”等字样。
3、基金型: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5亿元,全部为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公司注册要求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创业、股权、”等字样。
基金型: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5亿元,全部为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